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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与管理,烈士事迹陈展与整理工作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与管理,烈士事迹陈展与整理工作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滕州市烈士陵园
共同实施部门: 优抚科 联系方式: 0632-2985838
实施方式: 政策支持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2011年7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烈士褒扬条例》,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2013年4月3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烈士安葬办法》,文件全文整体适用。

2013年6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文件全文整体适用。

2014年3月3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2号《烈士公祭办法》,文件全文整体适用。

2010年3月3日颁布。《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通知》民函〔2010〕48号 ,文件全文整体适用。

2011年3月15日颁布。《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文件全文整体适用。

2013年11月20日颁布。山 东 省 民 政 厅《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鲁民〔2013〕91号,文件全文整体适用。

事项主要内容:

服务目的:褒扬先烈,教育后人;

服务对象:烈士亲属、优抚对象、和社会各界群众;

服务流程:对不同人员和团体接待工作由专人负责,合理组织、错时安排。提供祭扫活动程序、方案,密切配合,确保纪念仪式庄严肃穆,安全有序。对自发祭扫的群众,参与引导,周到服务,全力为祭扫、参观群众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

征集、整理、展示与革命斗争有关的文物、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建立烈士档案、烈士骨灰安葬等工作;建筑物的日常维护与维修工作;并向社会各界祭扫活动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爱国主义及青少年教育基地作用;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向社会各界人士开放、提供烈士资料查阅等工作。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