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市儿童福利院

弃婴入住市儿童福利院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弃婴入住市儿童福利院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婴幼部
共同实施部门: 业务科 联系方式: 0632-5825081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2013年5月14日

;2、《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城乡孤独生活保障服务规范 二、服务对象 城乡孤独(包括弃婴、社会散居孤儿、公安打拐解救儿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因父母重试残疾或服刑等原因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四、服务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市级儿童福利院”2011年1月14日

事项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二)弃婴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按照发现弃婴→报案→查体治疗→入住→公告→养育的流程办理。”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目前滕州市儿童福利院正在建设中,相关业务需要建成后方可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