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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婴幼部
共同实施部门: 业务科 联系方式: 0632-5825081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013年6月26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3.2014年4月30日,《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民发〔2014〕99号)第二条:“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从事的收留孤儿、弃婴活动。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要有相对稳定的人力、财力资源,要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具备儿童健康成长必需的抚育、教育条件。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界兴办机构,应申请与民政部门合办,并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办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强化抚育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以及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代养申请。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明确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宗教界的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指导和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收留条件。对于经整改仍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或虽具备上述条件但既不同意合办又不签订代养协议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活动。能够查找到监护人的,将孤儿、弃婴交付监护人;查找不到监护人的,送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4.2011年9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2.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流浪未成年人、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业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分散在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其他机构的孤儿,应集中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事项主要内容:

为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妥善安置孤儿。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入住→养育的流程办理。”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目前滕州市儿童福利院正在建设中,相关业务需要建成后方可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