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1.《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财政、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2. 滕编发【2005】29号 关于设立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服务目的:增强全市村(居)务公开透明度,提高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
服务对象:滕州市镇(街)村(居)群众
服务流程:每季度末村务公开办公室联合市经管局等单位进行普查(其余时间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办公室每月进行抽查),历次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处理来信、来访事项。
否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