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