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0632-5382897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项主要内容: 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