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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森保站
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科、森林公安局

联系方式:  0632-5529936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12届第47号)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事项主要内容:  1.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2.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3.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与审批工作。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