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2、 (1989年12月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条:“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3、 (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检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测预报体系,严格实施森林植物检疫制度,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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