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
|
|
共同实施部门: |
林业科技推广机构 |
联系方式: |
0632-5514976 |
|
|
实施依据: |
《国家林业局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6月5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6月15日发布实施) |
|
事项主要内容: |
建立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林木良种推广体系。建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基地。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