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滕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0〕356号)“二、(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0〕73号)“一、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我省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原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调整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5〕38号)
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O00元,3档2500元。(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各普通高中审核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