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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政、督学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督政、督学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共同实施部门: 滕州市教育局 联系方式: 0632-5514765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义务教育法》第8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36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4.《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4号 )第13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第14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事项主要内容:

依法对镇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实施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