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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发散能力进行监督管理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对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发散能力进行监督管理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0632-5586673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国函[1997]8号)第二项第一条
事项主要内容:  对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发散能力进行评估,达不到国家规定发散能力的新建生产线不能审批。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