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6〕2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层级由“市、区(市)”调整为“市”。
3、《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滕州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滕政办发〔2010〕146号)第五款第七条:节约能源工作委托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具体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