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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节能项目的申报推荐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上级节能项目的申报推荐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节约能源办公室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0632-5502170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5号令)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97号)财政部、工信部决定于2016-2018年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

4、《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七)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5、《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15.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事项主要内容:  一、项目类型

1、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资源节约类);

2、国家工信部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3、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产品应用示范项目、高效环保锅炉示范项目)

4、枣庄市级节能项目(太阳能应用示范城市推进,高效煤粉锅炉推广,电机、变压器能效提升,节能环保产品研发及制造,资源循环利用提质、大宗固废资源化利用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申报流程

1、按照上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

2、对申报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3、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推荐给枣庄市经信委。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