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5号令)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97号)财政部、工信部决定于2016-2018年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
4、《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七)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5、《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15.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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