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2、《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滕州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滕政办发〔2010〕146号)第五款第七条:节约能源工作委托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具体负责。
目的:做好我市节能工作。
流程:年初与各镇街和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年末按照考核指标对乡镇和企业进行打分。对考核结果出具情况通报,根据打分情况确定优劣,进行奖补和处罚,对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