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第二章“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三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一章“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国家推进高技术的研究,发挥高技术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先导作用;扶持、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运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挥高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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