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第九条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承担重大科技研究的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章“第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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