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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
共同实施部门: 滕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方式:  0632-5888157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和广泛利用社会资金的高新技术投资融资体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投入,重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

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事项主要内容: 参与协调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