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6年第34号)第一章“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章“第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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