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