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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做好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共同实施部门: 各属地交通运输管理所 联系方式: 0632-5022186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 “路产 ”)的行政管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事项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