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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登记发证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组织开展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登记发证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测绘管理处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0632-5813150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

事项主要内容:

组织开展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登记发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