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
关于明确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相关事项的批复滕编发[2014]19号
1.目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
2.对象:政府法律顾问
3.流程和要求:(1)聘任: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遴选有关人员,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2)履职:法律顾问对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二)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六)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3)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奉献社会情况、创新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情况等。(4)报酬:包括基础服务报酬和诉讼业务报酬。基础服务报酬根据日常考核结果支付,诉讼(含申诉、行政复议及仲裁)业务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