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务中心

协助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行政赔偿职能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协助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行政赔偿职能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务中心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5888036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

关于明确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相关事项的批复滕编发[2014]19号

事项主要内容:

1.目的: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对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3.流程和要求;(1)申请: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2)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3)追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