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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行政复议职能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协助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行政复议职能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务中心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5888036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

关于明确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相关事项的批复《滕编发[2014]19号》

事项主要内容:

1.目的: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流程和要求:(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3)审理: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