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流程和要求:(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3)审理: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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