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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共同实施部门:
税务局、财政局
联系方式:
0632-5802612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2.《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事项主要内容: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
无
设计制作:滕州市信息化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