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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共同实施部门: 税务局、财政局 联系方式: 0632-5802612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2.《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事项主要内容: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