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修改通过,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滕政办发〔2010〕167号)
3.《关于设立滕州市安全生产预警救援指挥中心的批复》(滕编发〔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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