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档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7-05-31 来源: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情况抽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否妥善、完好;是否存在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况

  1.《档案法》(19879月通过,19967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19995月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
《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12月通过,20044月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拒绝、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

 

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情况抽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是否存在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况

  1.《档案法》(19879月通过,19967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19995月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
《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12月通过,20044月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拒绝、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

 

3

涂改、伪造档案的情况抽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是否存在涂改、伪造档案的情况

  1.《档案法》(19879月通过,19967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19995月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
《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12月通过,20044月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拒绝、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

 

4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情况抽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是否存在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情况

  1.《档案法》(19879月通过,19967月修订)第十六条:“……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19995月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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