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 查 依 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
项目单位 |
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建设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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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督检查 |
项目单位 |
建设方案中节能要求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效水平落实情况、设备能效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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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上级补助资金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
项目单位 |
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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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监督检查 |
企业 |
实验室总体运行情况 |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2013年10月)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资格:(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等行为。(六)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每2年开展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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