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 查 依 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
滕州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实地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 |
抽查比例一般在5%至20%左右;对某一行业和领域抽查频次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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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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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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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
滕州市辖区内收取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价费的执收单位(部门)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实地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 |
抽查比例一般在5%至20%左右;对某一行业和领域抽查频次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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