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7-05-31 来源: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滕州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实地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

抽查比例一般5%20%左右;对某一行业和领域抽查频次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

 

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19997月批准,201012月修订)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1.《价格法》(1997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19997月批准,201012月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

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滕州市辖区内收取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价费的执收单位(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1.《价格法》(1997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19997月批准,201012月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12月通过)第五条:“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4.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19941月批准)第四条:“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各级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三)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5.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行业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实地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

抽查比例一般在5%20%左右;对某一行业和领域抽查频次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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