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7-05-31 来源: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滕州市电力用户及建筑企业

监督电力设施产权人、用户及建筑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行为

    1.《电力法》(199512月通过,2015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11月通过)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1月国务院令第239号,20111月修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2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内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的实施企业、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

内资:(一)企业投资技术改造核准项目应核准,是否存在未经核准就已开工建设的情况(二)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后,环保、节能等相关方面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时规定须具备的条件(三)检查是否存在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规模、产品方案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及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10%以上情况,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以上;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规定变更的其他情况(四)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申请验收。外商:(一)外商投资技术改造应核准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核准,就已开工建设的情况(二)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后,环保、节能等相关方面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时规定须具备的条件(三)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规模、产品方案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以上。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规定变更的其他情况。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信改〔2016476号)第二十七条:“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一)内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投资主体发生变化;……5.项目总投资较原核准投资额上下浮动10%以上情况,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以上;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规定变更的其他情况;6.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规定变更的其他情况。(二)外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上下浮动20%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以上;5.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规定变更的其他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3

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滕州市域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加油点)

1.监督检查加油站是否取得相关证书(三证一照),即《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2.
监督检查加油站进货渠道是否合法,进货台账建立情况;
3.
监督检查加油站销售升级油品情况,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4.
监督检查加油站销售油品标注和价格执行情况;
5.
检查加油站水冲厕所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11月商务部令第23号)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月通过,2016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5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

滕州市行政区域内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申请;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技术规范要求及意见;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承担上述特定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担上述项目的相关建设合同(协议);初步施工作业方案及防护方案;施工作业对管道损害的事故应急预案;申请企业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6月通过,201010月实施)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第三十六条:“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第三十七条:“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2.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2009518日通过,200981日施行)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每年不少于2

 

6

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滕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企业

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申请;管道防护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报告;管道建设规划许可证;管道建设土地使用证;土地补偿协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报告;管道建设(建筑)施工许可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管道建设施工方案;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的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6月通过,201010月实施)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第十六条:“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2.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2009518日通过,200981日施行)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每年不少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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