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7-05-31 来源: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中小学常规管理

各类中小学

课程开设情况;学生作业布置情况;学生考试实施情况;学生作息时间执行情况;学校校容校貌整体情况;食堂、学生宿舍管理情况等

   1.《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2.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

实地检查、调查问卷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

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督导

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实地检查、座谈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全体中小学教师

相关学校是否严格落实《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市继续教育工作文件,当年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落实是否到位,政策宣传是否普及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鲁政发〔2005〕第10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实地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4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审批的民办学校

1.规范办学情况;2.教学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月通过,20136月修订)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5

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审批的民办学校

被许可人条件是否符合教育部门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被许可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相关标准从事办学活动;被许可人是否按申报书和专家论证报告进行办学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月通过,20136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实地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6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

否按照省教育厅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科学设置教学计划和课程,配足配齐实训设备,合理配备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师资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鲁教职字〔201448号)通知精神

实地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7

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学校安全教育情况、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情况、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情况、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责任落实和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自200691日起施行)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3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4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实地检查

每季度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5%

 

8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事项的监督检查

各镇街中小学、市直及民办学校

落实加强师德水平及开展师德考核工作情况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第二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3.
《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滕教字〔20106号)                         
    4.
《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办法》(滕教字 〔201555 号)第三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实地检查

面向全体教职员工,抽查人数不低于80%的比例;每学年常规检查不少于6次,考核不少于2次,考试不少于4

 

9

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

是否制定教辅材料管理使用相关办法;是否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工作;是否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推荐教辅材料;是否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实地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10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有寄宿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惠性幼儿园

工作机构与制度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助学金(生活费补助)评审、公示、发放等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5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53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等有关规定

电话抽查受助学生或家长、实地核查有学生资助项目学校政策落实情况

电话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受助学生的5%;实地核查每年不少于2次,核查比例不低于有资助项目学校的5%

 

1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符合普惠要求并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

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

    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2.
《关于开展普惠性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 〔201230号):“三、认定程序  (二)县(市、区)教育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名单报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实地核查、材料检查、网络电话监测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6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0%

 

12

对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的学前教育机构

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

    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2.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材料检查、网络电话监测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13

学前教育机构确类

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并申请确类的学前教育机构

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

    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2.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我省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办园水平一般分为示范性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       

实地核查、材料检查、网络电话监测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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