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7-05-31 来源: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维修企业

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计算机管理、质量信誉档案建立、企业形象、企业获奖,结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及《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内容进行考核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7月修订)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2.
《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作。”

实地检查

每年考核一次,全覆盖

 

2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检测设备、人员素质、检测车间和停车场、管理体系建立、管理制度建立、文明服务、守法经营、质量信誉档案建立、企业形象、企业获奖、用户满意度等方面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7月修订)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2.
《山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实地检查

每年考核一次,全覆盖

 

3

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

安全生产情况、经营行为、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生产厂房、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实地检查

每两月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3%

 

4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监管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安全生产情况、道路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检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场地、设施、设备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11月通过,20157月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地检查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50%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监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经营行为、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车辆管理、安全生产;检查机构制度、检查教练员、教练车、学员档案,检查《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等教学培训情况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2.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11月通过,20157月修订)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本条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地检查、抽样检查

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6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鲁交运〔200842):“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助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七条:“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小组的考核人员在对驾校进行现场核查时,考核人员不少于2人。”

实地检查

质量信誉考核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驾培机构全部参加

 

7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监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及货运站

经营行为、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等情况;货运站车辆登记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实地检查

规模以上普通货运企业和站场每年不少于一次,每半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0%

 

8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企业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2016420 修改)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实地检查

每年不少于一次,每半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0%;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每月一次,全覆盖

 

9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7月修订)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实地检查

每年一次,全覆盖

 

10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经营行为、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等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实地检查

危险品运输企业每年不少于4,每半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0%

 

11

对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的监管

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场

经营行为、行政许可事项、责任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车辆管理、安全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实地检查

每两月一次,全覆盖

 

12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7月修订)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实地检查

每年一次,全覆盖

 

1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

出租车公司及巡游出租车

经营行为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2016826日修订)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实地核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1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63201682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实地核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15

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企业及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

    《枣庄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枣交字〔201730号)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四条:“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区域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实地核查

每年一次,全覆盖

 

16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对象

农村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5月交通部令第4号)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

每个对象不少于一次,全覆盖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