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 查 依 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国家秘密载体的监督管理 |
企事业单位、市直部门、党政机关 |
保密管理状况:包括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载体管理等情况;保密组织机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1-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