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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孙局长《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已经实施了13年的《食品卫生法》也退出历史舞台。与旧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新的《食品安全法》究竟新在哪里,都有哪些新亮点?
局长: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实行了13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却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最早是1982年试行《食品卫生法》,到1995年把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以后变成正式《食品卫生法》,应该说这部法律对食品安全的改善功绩很大。1、《食品安全法》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控制,为百姓饮食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明确界定了农业、质监、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的职责,为百姓饮食安全提供了有利的保障。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3、整合食品安全标准,形成一套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进出口及食品检验等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5、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工作。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亮点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新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亮点二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不能用
新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亮点三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四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亮点五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
新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意味着今后我国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
听众:现在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扑面而来,路边还有人散发一些虚假广告,请问你们药监局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俞队长:首先我想告诉大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是工商部门,但发布药品广告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处方药可以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不得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可以面向公众进行宣传,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宣传。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由工商局负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并由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
记者:针对《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作为滕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咱们有没有一些结合滕州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局长:为进一步普及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局作为食品安全的牵头部门及政府抓手协助市政府根据省、枣庄市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滕州市<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根据方案部署,全市近期全面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宣传周期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的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开辟食品安全专栏等,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设立宣传咨询站50余处,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万余份,制作宣传图版80余块,同时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学校门前以及繁华路段、主要干道,悬挂宣传标语、条幅1000余幅,接待群众咨询25000多人次。通过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第二个是做好学习培训。加强对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要求,明确法律责任,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信心和能力。三是在现有体制下,继续履行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协调好有关部门的职能交接工作,确保在职能交接的过程中,不出现任何监管空挡。
大坞乡医问:我是一名村医,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个体诊所、村居卫生室、零售药店能否从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企业购进药品。
俞队长:《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药品零售企业要从事药品批发企业,必须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否则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应当认定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经营药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背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证》。
记者: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孙局长请您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基本内容。也给听众朋友普及一下关于药品的法律知识。
局长:为严惩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5月27日施行。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中央多次提出,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例如齐二药、欣弗案、近期的糖脂宁案、大连金港安迪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严重危害药品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市场正常秩序;三是严重损害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此《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五)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
记者:第十一届全运会即将召开,在我市有两项赛事,那么对兴奋剂治理工作,我市的开展情况如何呢?
局长:为切实做好第十一届全运会药品安全保障和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工作,根据省、市局和滕州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于2009年5月20日制定下发了《全运会药品安全保障和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工作方案》,正式启动全运会药品安全保障和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工作。
药品安全工作是十一运筹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全运会的圆满成功。我市是赛事承办城市之一,我们一定集中精力、全力以赴,认真做好各项药品安全保障和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确保赛事的顺利进行和全体人员的健康安全。
我们从工作目标、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实施步骤工作要求五个方面,作了详细的安排部署。一、成立了全运会药品安全保障和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药品安全保障和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药品安全保障和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二、加强定点接待单位、赛事场馆及其周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排查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隐患,杜绝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对兴奋剂问题实行“零容忍”制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完成全运会药品安全保障任务。并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检查督导;三是组织药品经营单位有关人员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反兴奋剂条例》,做到使每一个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领会精神实质,明确加强监管的目的和重要意义;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反兴奋剂条例》、兴奋剂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四是强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必须凭处方销售使用,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五是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新一轮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经营国家局兴奋剂目录中所涉及的药品品种,其所经营含兴奋剂药品的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上是否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是否有遗漏或贴错;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资质是否合法、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购进验收记录是否真实齐全;并与与各经营(使用)单位签订《兴奋剂安全承诺书》,提高企业责任意识,确保全市奥运期间兴奋剂监管万无一失。
记者:孙局长,群众对药品价格问题非常关心,“药价贵”好像成了一个很难破解的难题,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局长:首先我想告诉大家,药品的价格管理工作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但我可以根据了解的一些知识,简单地向你介绍一下药品的价格问题。现在社会和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是普通药品价格不高,而一些以新的面孔出现的药品价格虚高。药品的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基本上是一样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于不同的厂家规模不同、成本不同,所以同一种药品价格也不禁相同;另外不同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由于其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及资金等原因,进货价格不一样,所以售价也不相同;另外,由于商家经营理念不同,因此造成药品价格有高有低。现在药品价格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发改委及各监管部门都在探索如何降低药价,相信不久的将来,药价虚高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听众问:保健食品是不是药,能不能治病?
俞队长:这个问题是个热点。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可以肯定地说,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保健食品只是一种介于食品、药品之间,属于食品范畴内的功能产品,功能上只有调节血脂、提高免疫力、帮助睡眠等辅助作用,仅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因此,请消费者如果患病必须到正规医院医治,以免贻误病情。
记者:好的,孙局长,在节目最后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09年下半年的工作计划把?
局长:好的,我们下半年将重点抓好以下四点工作。
一是强化措施,全方位搞好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管理。开展“两P”认证跟踪检查,把好药品市场准入关口,加强涉药人员培训,搞好涉药人员健康查体,全面规范药品市场。
二是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全面做好药品稽查工作。继续实行拉网式大检查与办理大要案相结合,广泛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打假治劣,全面净化药品市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三是全力做好全运会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借鉴青岛奥帆赛药品安全监管模式,实行网格化监管体制,将所有药品经营单位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不留任何监管空隙,确保不出现任何药源性兴奋剂问题。
四是在目前体制下,在机构职能调整之前,继续发挥政府“抓手”作用,认真搞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