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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3-31 来源:滕州市信息化服务中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滕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枣庄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含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扫描仪、绘图仪、复印机,金额总计超过10万元以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第三条 遵循统筹规划、基础共建、资源共享、应用主导、安全可靠、讲求实效的原则。遵照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和资金,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市政府每年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公益性和基础性网络及应用平台的建设,重点支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重点行业或领域的应用系统建设。同时,积极鼓励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信息化工程的积极性。
  第四条 实行信息化项目归口前置管理。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综合协调、技术审查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管理、资金拨付监管及使用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章 申报审查

  第五条 有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的市直部门单位要于每年 9月底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及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四)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不予受理。涉密信息化项目立项前须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联合审批。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内容包括:
  (一)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二)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五)能够解决本领域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对信息化建设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提升作用,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能够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并与相关现有信息化项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七)具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八)项目投资概算审查。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审查论证结果,出具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安排信息化项目建设预算。
  第九条 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信息化项目,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

第三章 建设、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鼓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将可外包业务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发包给专业企业,从市场获取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技术指标、工程进度等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项目单位要配合做好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及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二)违规使用项目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实施的;
  (四)不符合电子政务集约发展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
  (五)未达到相关信息安全等级标准的;
  (六)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后,应当将整改情况分别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评审。对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列入上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二)列入上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项目投入使用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数据资源和技术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成果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政府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单位,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直部门单位通过自筹资金或向上级部门申请扶持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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