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查询

“依法治理信访”主题宣传月专题

什么叫违法信访行为?

时间:2015-04-21 来源: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关于我们|网站声明|隐私保护|回顾旧版|网站地图|服务条款|网站帮助|枣庄网警
Copyright @ 2000-2011 Teng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14628号
主办:滕州市信息化服务中心 Tel:0632-5888998 E-mail:Webmaster@teng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