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维护社区稳定,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 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的确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应急办法》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每年出现的鼠疫和肺炭疽疫情、霍乱爆发疫情、新出现的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 组织机构职责
(一) 市政府成立滕州市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本市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广电局、滕州日报社、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民政局、市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事件发生地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主要职责是:1.组织领导全市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及人员;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防疫站站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三)指挥部下设六个组
1.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承担疫情重点区域的警戒,维护隔离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严厉打击涉及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措施的顺利实施。
2.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对病人进行诊断、医疗护理、转诊会诊等工作,以尽量确保不死亡为目标,积极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3. 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卫生防疫站具体实施,负责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监督检查、样品采集、监测检验、疫区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或流行。
4. 后勤保障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治疗药品、设备器械、消杀药品、防护用品等必要物资的储备。市经贸局应积极协助做好医疗用品的采购供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5. 善后工作组:由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中毒病人、死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6. 新闻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对外发布信息,接待新闻媒体记者,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三、 重大疫情报告
一要建立逐级上报制度。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一旦发现有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在2小时以内向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在半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二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市卫生局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5513891(白天)、5513439(晚)、5514271(全天)],安监局电话5520272、市政府电话551382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要及时搞好疫情调查。市卫生局在疫情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四、 应急处理体系及演练
(一)市卫生局是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决策和实施的主要部门,市中心人民医院、市卫生防疫站是医疗救护和控制疫情的主要力量,由卫生局统一调度指挥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二)市中心人民医院、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技术队伍的建设,指定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胜。
(三)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模拟状态下的演练方案,每半年一次组织《滕州市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的技术演练。
五、 应急处理
(一) 重大疫情发生后,市卫生局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提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 救援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对行政辖区内的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调配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岗位,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积极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三) 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调集人员、物资储备、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优先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必要时,统一调配全市医疗资源和物资资源,实现资源整合。
(四) 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对流出、流入人员进行必要的检疫;对发生地可疑水源和食物采取控制措施,封闭可能导致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的水源,封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可疑食品;根据需要对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对易感高危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对重点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五) 指挥部在必要时依法作出停工、停业、停课和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娱乐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及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决定。
(六) 指挥部指定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单位),有权进入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技术分析和监督监测,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七) 医疗卫生机构对事件的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医疗机构对收治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的污染场所及其物品,进行及时消毒处理。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
(八) 发生重大疫情期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专门电话,报告传染病疫情,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坚持零病例报告制度。市卫生防疫站对本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进行经常性不定期检查。
重大疫情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动员、组织和协调工作,团结协作,群防群控,落实好各项防治措施。
(九) 在重大疫情应急救援工作中,要加强资料的收集保管与保密工作。疫情处理结束后,所有资料交由指挥部指定的单位,进行系统整理后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