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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来电落实情况报告 问题一、乔先生问:个体工商户自从2011年11月份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国税机关对不足起征点业户仅需使用定额发票,那么,我们个体工商户能够使用机打发票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严格发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四条各类发票分别适用于以下纳税人的规定: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发票两种。平推式发票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卷式发票适用于使用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纳税人; 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不能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其他个体工商业户确实需要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查确定; 结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若你单位属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不足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适用通用定额发票。 问题二、蒋女士问:咨询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解答:国税机关负责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目前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已按照国务院规定,暂停征收。其他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问题三、李女士问:小型商贸公司跨年度达到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是否应该认定一般纳税人? 解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问题四、刘女士问:医药销售连锁店,属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一批药品已超过保质期,需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企业药品过期报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五、王先生问:国税发票在哪儿查询真伪? 解答: 这要看发票的种类,不同的发票有不同的查询方式。第一种,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可通过山东国税局网站“发票流向查询”系统,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验证码后进行流向查询辨别真伪。第二种,新版普通发票可通过山东省国税局网站“普通发票真伪及兑奖信息查询—新版”系统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发票密码后进行查询,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自动语音系统查询,根据系统提示音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进行查询。第三种,旧版普通发票通过山东国税局网站“普通发票真伪及兑奖信息查询—旧版”系统,输入发票号(发票代码和号码)、密码及发票面额后进行真伪查询。第四种,如果您想进行进一步查询,还可以通过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询。 问题六、马女士问:请问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问题七、陈女士问:在城里做衣服零售小生意,问国税在起征点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 根据目前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目前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而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如果你是属于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则免征增值税。 问题八、王女士问:想买新车,听朋友说缴纳的车购税可以再返还,请问咱们国税局是否有这种税收政策? 解答: 这种政策是不存在的。在这里,我要郑重告诉广大车主,关于缴纳的车购税可以返还的说法,无论是电话告知还是手机短信纯属谣言,完全是个别不法分子打着退税名义骗取广大车主钱财的行径,请大家千万不要相信。车辆购置税退税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因质量原因车辆退回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二是因各种原因不能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多缴税款的。 问题九、付女士问:滕州市开发区一家矿泉水厂,想知道对矿泉水厂生产矿泉水、纯净水可否比照自来水按简易办法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矿泉水、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十、贾女士问:个体服装经营者,自家卖了工作服,想代开发票,咨询如何代开普通发票?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 第二条、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第三条、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1、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2、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3、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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