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录音:
现场图片:
直播节目群众提问落实情况材料:
滕州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群众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众生活救济、退役士兵和军休干部安置、优待抚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救助遣送、地名区划、婚丧改革等多项服务。
2009年5月19日,市民政局领导走进直播间,与群众交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之后,进一步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归纳、分类,对相关工作进行完善。
一、关于城乡低保工作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目前,全市纳入低保范围共32805户,57010人,其中城市低保4448户、11892人,农村低保28357户、45118人。从2009年开始,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90元,月人均补差12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00元,月人均补差50元。
办理城市低保程序: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审核把关后,报镇(街)民政科,镇(街)民政科组织人员入户调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经镇(街)初审,市级民政部门审核,落实低保政策。申请人所属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别对申请和被批准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办理农村低保程序: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情况,填写低保申请暨审批表,报镇民政科审核。镇民政科组织人员入户调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无疑后,再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农村低保政策。
低保的补差标准:城乡低保实行差额保障,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对照低保标准,予以差额补助。
二、申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申报条件方面:
1、具有滕州市农业户口;
2、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申报程序方面: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复印件(含索引)、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和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三张;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街)民政科审核。
镇(街)民政科收到评议意见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填写二份申请表,经村(居)、镇(街)签字盖章后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收到有关申报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镇(街)向其申请人给予说明理由。
三、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主要依据《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推荐就业和政府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变过去单一的政府指令性安置为多元化指导性安置,在民政局网站和社区服务大厅设有专用窗口,搭建就业政策和就业信息宣传发布平台,本着“人尽其能,用取所需”的原则,采取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推荐就业和政府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力争多渠道就业,缩短待安置时间,深受退役士兵和社会各界的欢迎。同时,积极开发使用返乡的农村退役士兵。
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
1、自谋职业是指退役士兵放弃政府安置,自主创业,政府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报考高等学校、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现在,我市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是:退伍义务兵2.7万元(复员士官在尽义务后,军龄每增加一年,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加1000元);转业士官补助金标准是4.5万元。
2、双向选择是指退役士兵自找接收单位,在和企业用工单位达成意向,持单位的接收信,经审核后,我局办理派遣手续。
3、推荐就业是指退役士兵在退伍报到登记后,我局根据退役士兵的个人基本情况和专业特长,积极向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单位推荐,双方达成用工协议,经审核后,我局办理派遣手续,这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又一途径。
4、对既没有办理自谋职业又没有办理双向选择和推荐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政府托底,采取“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计划、公开考试考核成绩、接受社会监督)的办法,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根据退役士兵的档案考核和文化考试总成绩排出名次,由本人自主挑选工作单位,我局办理派遣手续。
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
对农村籍的退役士兵,在搞好就业信息咨询服务的同时,积极搭建就业平台,推荐就业;并推荐部分优秀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
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民政局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处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2、做好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
3、根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意见,起草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经领导小组通过后贯彻落实。
4、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村务公开的检查考评工作,并总结,及时通报情况。
5、组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调研,掌握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经常分析研究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形势,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解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抓好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计划安排的落实工作,筹备会议,起草有关文件、材料。
7、整理汇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及时做好上情下达工作。
8、根据《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监督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的情况及十项公开内容。
9、落实领导小组和党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村务公开内容:根据2006年6月通过的《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我市制定了详细的公开事项,分为十大项内容。一是年度计划、二是政务决策、三是事务管理、四是财务管理、五是土地管理、六是计生管理、七是宅基地管理、八是优抚救济的各项内容、九是干部报酬、十是村民点题。
全市统一公开时间为每个月的8日。所公开的内容在各村居的公开栏上公开,同时也可以使用广播、明白纸等其他方式公开。
五、婚姻登记工作
(一)婚姻登记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二)婚姻登记服务内容及要求
1、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领取结婚登记证书:
(1)一方当事人的户籍在本市。
(2)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
(7)当事人双方应提交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身份证及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领取离婚证书:
(1)一方当事人的户籍在本市。
(2)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双方需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现役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及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3、补领结婚、离婚证
当事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手续:
(1)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申明书》。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正的当事人身份复印件和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三)婚姻登记服务承诺
1、坚持政务公开。利用宣传栏、政府网站等渠道设置了政务公开栏。公开婚姻登记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婚姻登记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公开婚姻登记程序、工作时限、服务指南和收费标准。
2、坚持以民为本。规范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实行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牌上岗,不断增强婚姻登记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开展人性化服务,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努力创建人民满意窗口。
3、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坚持求真务实。在实际工作中既坚持依法行政又坚持求真务实,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来解决某些复杂婚姻中的个案问题,从而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双拥工作
民政局双拥工作的主要职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研究解决双拥工作中涉及全市性的问题,拟订有关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一些重大问题;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组织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做好国家对民政部门分管的遗属及伤残抚恤工作,承办烈士追认及事迹褒扬。申报复退军人,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为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去年,市政府出台了《滕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使全市6742名优抚对象在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定点医院享受优先挂号、优先住院、优先就诊、优先取药“四优先”待遇,同时享受一系列的减免优惠。
七、收养儿童工作
申办条件:一、夫妻双方必须 ①年满三十周岁;②无子女;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14周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申办材料:①收养人《收养申请书》;②收养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和复印件;③捡拾弃婴、儿童详细经过;④捡拾人及三人以上见证人同时签字并按手印的捡拾证明,捡拾人和三人以上见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⑤弃婴儿童捡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⑥收养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⑦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情况的证明;⑧男方或女方不孕证明;⑨收养人健康体检表;⑩收养残疾儿童需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残疾证明;⑾收养人、被收养人单身1寸免冠照片各2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2张。
办理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刊登查找被收养人生父母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经调查核实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