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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民政局公开服务承诺

时间:2012-07-27 来源:

    办公地址:政务中心A420
    职能职责:为群众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众生活救济、退役士兵和军休干部安置、优待抚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救助管理、地名区划、婚丧改革等多项服务。
    服务承诺:
    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办理流程: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办理的工作流程 :镇(街)人民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镇(街)人民政府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并抄送滕州市民政局--→滕州市民政局开展调研,提出意见--→报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复--→返回镇(街)人民政府--→滕州市民政局报枣庄市民政局备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5、联系人:李庆文,联系电话:5512912。
    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有三种就业方式:(1)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携带有关证件,书面申请,签订《自谋职业
    4、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收养登记服务。
    1、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公告→调查→报批→登记。收养社会弃婴申办材料:⑴收养人《收养申请书》;⑵收养人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及复印件;⑶村(居)签章的弃婴或儿童捡拾详细经过;捡拾人及三人以上见证人签名的捡拾证明和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⑷弃婴(或弃儿)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或弃儿)的捡拾报案证明;⑸收养人单位出具的申请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证明;⑹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⑺夫妻未生育的,要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当事人不孕不育诊断证明;⑻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健康证明;⑼抚养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有关证明;⑼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近期单身免冠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办理时限:手续完备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4、收费标准:调查费:220元,登记费:20元,工本费:10元(国家统一收费标准);公告费据实交纳。
    5、负责人姓名:刘  峰;办公电话:0632-5888798
    三、退伍军人安置服务。
    1、办理流程:退伍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伍证、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办公室报到。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持山东省安置办公室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证、行政介绍信,在省安办规定的时间内来安置办报到。
    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有三种就业方式:(1)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携带有关证件,书面申请,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审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待遇。(2)双向选择就业。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自己找到企业接收单位,达成用工意向后,向安置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企业单位双向选择表》,安置部门即可出具就业介绍信。(3)考试考核就业。退役士兵经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后,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名,在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内,按排名先后自主挑选工作单位。
    2、服务依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3、办理时限:落户手续随时办理。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人:苗芳,联系电话:5825018
    四、救灾救济工作。
    1、办理流程: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街)民政科审核。镇(街)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收到有关申报材料后20日作出审批决定。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镇(街道)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2、法律依据:⑴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3、办理时限:农村五保,在收到有关申报材料后20日作出审批决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在收到有关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人:孙相平,电话:0632-5508889。
    五、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1、办理流程:申请福利企业需要提供下列证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职工的《残疾证》或《伤残军人证》;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社保部门出具的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证明。民政局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审核。
    2、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
    3、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合格,7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人:宋慧,电话:0632-5595302。
    六、地名管理服务。
    1、办理流程:县级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镇(街办)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镇(街)内的区划调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镇(街道)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初审,报枣庄市和省政府审批。
    在一个镇(街道)区域内,村(居)的分设、裁并、更名、迁移。由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城镇居民委员会、城乡社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城镇居民地和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镇街提出申请,报民政局审查,并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在公示后由市政府审批。
    2、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办理时限:对新建住宅区、高层建筑的命名,在其申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批;
    4、收费标准:不收费 。
    5、联系人:杜明建,联系电话:5825059。
    七、优待抚恤及双拥工作。
    1、办理流程: 优抚工作残疾等级评定流程:个人申请、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审核后,将申请、单位或镇街书面意见、伤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彩色免冠照片等评残证明材料报民政局审核,开具伤残鉴定介绍信到省荣军总院医学鉴定,公示后报枣庄和省审批。残疾证件补发流程:个人提供申请书、遗失公示、单位或镇街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伤残材料、免冠彩照等,分别由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市民政局、枣庄和省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抚恤关系转移流程:个人书面申请、优抚证件、身份证、户口簿、伤残或抚恤补助材料、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转移证明、免冠彩照等,分别由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市民政局、枣庄市审核上报,报省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2、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办理时限:残疾等级评定、残疾证件补发、抚恤关系转移,以及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和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4、收费标准:不收费 。
    5、联系人:孙作民,联系电话:5825019。
    八、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1、办理流程: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居)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公开方案进行审查,提交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明白纸、广播、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及时公开。将公开的内容、群众的意见,改正的措施、反馈情况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全市各镇街每月8日进行村务公开。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办公室将会同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经管局对全市的各镇街进行工作检查,发检查通报。
    2、法律依据:《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3、办理时限: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人:赵林,联系电话:5503028。
    九、城乡低保。
    1、办理流程:办理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对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报镇街审核;镇(街)派专人进行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申请户进行不低于30%的入户抽查核实审批;市民政局审批后,村(居)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2、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 10个工作日予以审批。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人:王静霞,联系电话:5825026
    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服务。
    1、办理流程: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3)章程及其电子版;(4)住所使用权证明;(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场所使用证明;(4)验资报告;(5)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6)《章程》等相关表格。
    2、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暂行办法》。
    3、办理时限:在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准予登记的社团,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收费标准: 220元/件(公告费)。
    5、联系人:贾长龙,联系电话: 5825038
    十一、婚姻登记服务。
    1、办理流程: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自愿结婚。申请办理的程序:查验结婚登记申请所需有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签名。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持有所需相关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的程序:查验所需有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3、办理时限:符合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条件、材料齐全的,实行当场办理、当天办结。
    4、收费标准:婚姻登记工本费9元。
    5、联系人:李金霞,联系电话:5825067。
    十二、婚丧稽查。
    1、办理流程:依法查处婚丧事大操大办、土葬和违规灵车运营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决定。
    2、法律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处罚按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执行 。
    5、联系人:万翔 ,电话:5825078 。
     十三 、公墓管理。
    1、办理流程: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镇(街)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审批。
    2、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3、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及时上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
    5、联系人:杨列东,联系电话:15588222537。
    十四、福彩销售服务。
    1、办理流程:做好对投注站点的管理以及投注机的维修工作。
    2、法律依据:《彩票管理条例》
    3、办理时限:投注机维修城区半小时、乡镇1小时。
    4、收费标准:不收工时费
    5、联系人:杨列元,联系电话:5531118。
    十五、城市救助管理服务。
    1、办理流程:城区内流乞的“三无人员”进站求助或在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下进站求助,对于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等特殊人员,有接警单位直接送往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向求助对象告知救助范围及救助内容,查证求助人员身份等情况,登记入册。不符合救助对象的对其说明原因,对符合救助范围的积极开展救助服务。根据受助人员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食宿、医疗、资金、信息、心理保健等多项救助服务。
    2、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办理时限:实行24小时工作制,对来站求助人员开展即时救助服务。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求助人员最长救助不超过10天。
    4、收费标准:不收费 。
    5、联系人:张雷,联系电话:0632-5535569。
    十六、殡葬服务。
    1、办理流程: 在本市辖区内村(居)民死亡后,遗体的接运及火化,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书、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骨灰需寄存的,家属提供有效证件。外来人员在本市区死亡后,遗体需要运出的,提交申请材料:死者的死亡证明;死者家属提出的申请书;接收地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火化费120元/具,骨灰寄存60元/年 ,遗体接运20公里内100元,每超一公里加收3元。五保、低保、优抚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火化费全免。
    5、联系人:孙平,电话:5060777。
    滕州市民政局违诺举报电话:5529000  5513020
    5、联系人:苗芳,联系电话:5825018。 
    四、救灾救济工作。
    1、办理流程: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街)民政科审核。镇(街)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收到有关申报材料后20日作出审批决定。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镇(街道)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2、法律依据:⑴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3、办理时限:农村五保,在收到有关申报材料后20日作出审批决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在收到有关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人:孙相平,电话:0632-5508889。
    五、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1、办理流程:申请福利企业需要提供下列证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职工的《残疾证》或《伤残军人证》;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社保部门出具的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证明。民政局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审核。
    2、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
    3、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合格,7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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