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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开服务承诺

时间:2012-07-06 来源:市信息化服务中心

    办公地点:春藤路66号
    职能职责:主要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组织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服务承诺: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批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
    (二)审批条件
    1、办理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3、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三)申请材料
    1、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应填制《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应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的同时填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3、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应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四)办理程序
    1、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发证(符合规定)
    2、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转发票管理岗收回发票领购薄、缴销发票--申报征收岗办理清税手续、税源管理岗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报批--制作《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交纳税人。
    (五)办理时限
    1.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2、注销税务登记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普通发票领购的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规定
    (二)申请条件
    普通发票领购资格为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材料
    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查、实地核实—审批发售
    (五)办理时限
    纳税人购买普通发票,证件齐全,符合规定的,至少给予1个月的正常用量。申请自印普通发票,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转报省局送指定的印刷厂印制,不符合规定的,即时回复原因。
    三、普通发票代开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024号)
    (二)代开条件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代开申请材料
    1、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不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持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书面证明资料;(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机动车)单位还应提供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发票原件(或相关凭证)及计提该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账簿、凭证原件。
    2、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临时经营者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原件;(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持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书面证明资料。
    3、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须持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书面证明资料。
    4、对申请代开人申请开具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进货发票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2)运费发票或者与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运输单证;(3)农业生产者的土地承包(租赁)协议(销售农产品)。
    5、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在200元(含)以下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
    (四)代开时限
    代开普通发票,符合规定的,随到随办。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2010)22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1、工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2、商业纳税人(除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3、下列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新开业的纳税人(即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以上第3项所称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申请材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审核(材料齐全)----日常管理部门实地核查(符合条件)---报分局长、法规科、分管局长依次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出具审批意见
    (五)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公告   公告〔2012〕3号。
    (二)许可条件
    申请企业应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材料
    企业提出专用发票限额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原件;
    2、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原件;
    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5、《纳税人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的,需要提供相关购销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对以上材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并加盖公章,其中原件核实后退还企业。
    (四)行政许可程序
    企业根据申请条件,提报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专用发票限额使用、变更等申请;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并当场核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经核对一致且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材料移交日常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实;由税源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实地核实,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实地核实报告;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审批的管理工作, 要求做到程序规范、资料齐全、据实核定、严格审批。
    (五)行政许可时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的第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专用发票限额审批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六)各项审批、行政许可收费均为免费
    (七)负责办理的科室:征管科  政策法规科
    (八)科室负责人:蒋保亮  李劢
    (九)科室电话:5665917   5665928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滕州市国家税务局违诺举报电话:5665911   585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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