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简介
(一)基本概况
滕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于2001年,与滕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统一高效、责权明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原则,确立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局下设八个组织机构:安监局办公室、法制信息科、职业健康科、安监一科、安监二科、安监三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安全生产预警救援指挥中心;编制员额33人,实有32人。
(二)主要职能
1、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各镇街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协助配合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做好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等职责,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地方煤炭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做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4、承担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承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承担全市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初审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规行为。
7、拟订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8、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及举报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查处营运车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9、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设备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13、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安全生产协会管理工作。
14、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5、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局办公室
负责人:荆震 联系电话:5888288
1、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局机关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督查局各科室、大队、中心履行职责、工作落实情况;
2、负责局机关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3、承担机关公文处理、保密、档案、收发、传递和文印工作,编发《滕州安全》简报;
4、承担局各种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记录,负责综合性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调度汇总;
5、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动态考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6、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7、负责保卫、值班、对外联络、接待等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
8、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和驾驶员、车辆管理工作,负责职员、雇员日常管理工作和工资、补助的发放;
9、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法制信息科
负责人:陈孝敬 联系电话:5888278
1、负责执法监督、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质量考核、行政处罚备案和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2、组织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
3、负责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协调;
4、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和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的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调度、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7、依法组织、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督查、指导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教育和安监系统人员的培训,
8、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注册管理工作;
9、 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调度、分析、预测和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三)职业健康科
负责人:邱峰 联系电话:5888278
1、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2、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受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并监督检查。
3、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配合枣庄市安监局颁发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4、作业场所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2)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7)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8)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5、职业卫生安全培训。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6、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8、配合卫生、劳动部门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
(四)安监一科
负责人:韩振起 联系电话:5573886
1、负责监督检查全市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推动监管行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2、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持证上岗情况;
3、按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组织、指导和监督相关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
5、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审查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6、依法组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7、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八、组织、指导、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事故,并负责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和事故结案工作;
9、协调建筑管理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建筑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行业行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对煤矿企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安监二科
负责人:贾福永 联系电话:5588098
1、监督检查全市烟花爆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工商贸企业(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建筑施工、建材、橡胶等单位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情况,推动监管行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
2、监督检查全市烟花爆竹、工商贸企业(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建筑施工、建材、橡胶等单位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3、协调和监督道路(水上)交通、铁路、消防、教育、电力、质检、卫生、工商、水利、气象、邮政、电信、农业、畜牧、林业、旅游、商贸、服务等行业(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
5、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持证上岗情况;
6、组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7、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9、、指导、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事故,并负责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和事故结案工作;
(六)安监三科
负责人:李其海 联系电话:5563389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工作;负责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持证上岗情况;
4、配合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配合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办理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5、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按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依法监督检查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
7、依法组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8、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9、组织、指导、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事故,并负责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和事故结案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负责人:赵逢永 联系电话:5888286
1、负责监察大队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全市安全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执法文书评比、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监察人员业务能力;对中队新调入的安监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动态考核的要求对安监中队执法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指导协调各镇街、各部门监察中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抽调执法、示范执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安监执法合力,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对违法安全生产法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4、负责大队检查发现的和中队上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做好案件的审核、立卷、归档和备案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5、负责局领导签批的有关安全生产隐患的群众举报、投诉等事项的核查处理工作。
6、配合有关科室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7、制定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组织规划,负责起草全年执法年度工作要点,汇总编制全年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并调度落实情况。
8、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统计分析工作,调度全市执法监察系统信息录入情况。
9、协助法制信息科做好行政案件听证、复议、应诉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工作。
(八)安全生产预警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人:李玉纯 联系电话:5888707
1、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监管应急救援资源和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重点企业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工作,分析并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
3、受理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举报。
三、行政许可和承诺事项:
(一)安监一科
所有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查
4、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行政许可具体办事程序、法律法规及依据、
申办项目的条件要求、办理事项时所需用的所有手续、法定
时限和承诺时限、收费标准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步审查
(一)申请
企业提出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8、9、10、11、12、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初步审核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初步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核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证明材料。
(三)上报
非煤矿矿山企业向枣庄市安监局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由枣庄市安监局进行审查。
(四)枣庄市安监局审查
枣庄市安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按照《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的规定,向省安监局报送《许可证用印审批表》,省安监局在收到《许可证用印审批表》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用印的决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45天之内。审查通过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用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用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9]133号)等法规、规章。
负责办理的负责同志和联系电话:韩振起,电话:5573886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初步审查
(一)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安监一科对延期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上报枣庄市安监局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其结论须明确符合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时间应在提出延期申请前6个月内。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二)直接延期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提交延期申请资料,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办理直接延期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申请前6个月内获得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4、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报告,主要包括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
5、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由设区的市安监局出具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材料,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出具。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9]133号)等法规、规章。
负责办理的负责同志和联系电话:韩振起,电话:5573886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初步审查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单位名称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3、变更单位地址的;
4、变更经济类型的;
5、变更许可范围的。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变更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安监一科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上报枣庄市安监局。对枣庄市安监局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9]133号)等法规、规章。
负责办理的负责同志和联系电话:韩振起,电话:5573886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1、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2、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1)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3)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4)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6)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相关资料:
(1)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规划选址文件;
(3)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6、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1)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3)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4)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5) 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6)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提供虚假文件的。
7、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1)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5)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4)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5)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7)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8)结论和建议。
2、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4、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2)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4)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5、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2、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3)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4)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3、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采取的安全措施;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6、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7、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8、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5)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7)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8)安全评价报告;
(9)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1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10、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1)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
(5)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8)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9)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10)提供虚假文件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等法规、规章。
负责办理的负责同志和联系电话:韩振起,电话:5573886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安监二科
审批事项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批依据(具体条款):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1号)第二条之规定。
审批流程: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厂区图纸设计;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二、经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呈报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审查发证。
审批类别:初审。
法定时限:初审无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科室及电话:安监二科 贾福永 5588098。
办理地点:滕州市政务中心A座0122房间。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收费地点:无。
外来投资项目优惠标准:无。
2、审批事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审批依据 (具体条款)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
审批流程: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厂区图纸设计。二、经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呈报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审查发证。
审批类别:初审。
法定时限:初审无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科室及电话:安监二科 贾福永 5588098。
办理地点:滕州市政务中心A座0122房间。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收费地点:无。
外来投资项目优惠标准:无。
3、审批事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审批依据 (具体条款)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
审批流程:一、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二、经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审批类别:审核。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科室及电话:安监二科 贾福永 5588098。
办理地点:滕州市政务中心A座0122房间。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收费地点:无。
外来投资项目优惠标准:无。
(三)安监三科
一、承办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材料的初审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施设计材料的初审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竣工验收材料的初审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材料的初审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的初审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材料的初审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材料的初审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证材料的初审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材料的初审
(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的初审
(十一)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材料的办证
(十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租赁经营)新办证材料的发证、变更、换证。
二、具体办事程序
(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区(市)安监局或市直企业请示设立文件
8、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
9、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证明文件;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11、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还应同时提交滕州市政府意见。
(二)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施设计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竣工验收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四)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表(山东化学品安全网下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具);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五)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正式企业红头文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企业正式文件任命)。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出具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6、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
10、规划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选址意见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13、主管单位证明文件。
1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申报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安监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申请免予审查的达标企业可暂不提交);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12、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意见书;
14、达标企业免予审查申请书。
三级企业还应按下列规定向市安监局提交安全标准化考评验收、抽查等相关文件、资料: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三级等级证书》(复制件);
②《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③市考评组提出的《企业不合格项汇总表》;
④企业《不合格项整改情况报告》;
⑤市局对不合格项整改情况的验收结果;
⑥通过考评验收后的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0、变更后评价报告仍有效的证明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12、提交相关证件时,出示原件。
(八)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1、按照填表要求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www.chinasafety.ac.cn)“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申请表一式四份上报;。
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由消防大队出具);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或有关租赁协议和设施产权证明);
5、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主管单位证明(仅经营乙种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加油站、剧毒品除外);
9、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应分别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仅加油站提供);
10、农药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仅农药经销点提供);
11、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12、与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和管理协议,并出具运输企业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九)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安监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按照填表要求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www.chinasafety.ac.cn)“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申请表。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领新证时提交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合格);
4、安全评价报告(按照省局换证通知要求进行评价);
5、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6、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或有关租赁协议和设施产权证明);
7、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其中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应出具学历证书复印件;
8、安全管理制度(资质查验、车辆安全状况查验、装卸安全操作、安全核准和登记等制度及《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强腐蚀性化学品月销售台账记录)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主管单位的管理证明文件(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
12、与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和管理协议,并出具运输企业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按照填表要求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www.chinasafety.ac.cn)“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申请表上报一式四份。
2、评价机构出具的“变更后的经营单位经营条件不变,原安全评价报告仍然有效”的证明;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或有关租赁协议和设施产权证明);
5、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其中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应出具学历证书复印件;
6、变更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属承包、买断或租赁的同时附经营单位承包、买断或租赁合同;
8、主管单位证明;
9、与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和管理协议,并出具运输企业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10、加油站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须出具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十一)办理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申报材料
1、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告知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国家安监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或者到山东化学品安全网www.sdwhb.com下载);
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③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注: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行政审批项目法律法规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五、当事人申办项目的条件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要求: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六、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备案
办理事项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业务咨询电话
滕州市安监局安监三科 李其海 5563389
(四)滕州市安全生产预警救援指挥中心
一、承办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无。
二、办事事项:
(一)受理应急预案备案
1、办事程序:
申请:
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表格样式见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6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样式(含字体),纸张尺寸为A4白色复印纸。填报内容要符合本单位真实情况,与所提供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
提交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受理:
市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登记: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通知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人领取;对不予登记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市安监局、送审单位分别存档,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重新报送备案。
2、负责办理的负责同志和联系电话:
负责同志:李明海
联系电话:5888111
3、法律法规及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8号)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业务咨询电话:
5888111。
6、违诺举报投诉电话:
5888288。
(二)受理事故及隐患举报电话:588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