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地点:学院路2516号
二、主要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枣庄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枣庄市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3、对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并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协调处理土地、矿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市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4、拟定并组织实施基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具体办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5、贯彻实施国家、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实施土地确权、定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6、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土地市场管理和市政府收回、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按规定审核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审批登记工作;依法合理划定矿界,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质勘查成果;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对保护措施进行监督;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10、管理国家、省、枣庄市和滕州市财政拨给的地质勘查经费、耕地开垦经费和其他经费;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11、负责编制全市测绘工作规划,负责测绘单位资格认证;组织全市基础测绘、行政测绘、区域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全市测量控制系统、测绘标准化和地图管理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登记发证工作。
12、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成果;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和职工教育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审批、服务事项和服务承诺
(一)办理建设用地申请
1、承办科室:土地利用科
负责同志:郭强
联系电话:5510125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二楼
2、办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4、申请用地提交的材料:
(1)、建设用地预申请、竞买申请;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计划立项批复文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
(6)、 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8)、涉及占用林地的附《林地许可证》;
(9)、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10)、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特殊项目还须提供行政职能部门审批意见;
(11)、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压覆矿产证明。
(12)、宗地图。
5、办理程序
(1)、编制、发布工业用地供应计划;
(2)、接受用地预申请;
(3)、发布出让公告;
(4)、接受竞买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活动;
(6)、签订出让合同,并公示出让结果;
(7)、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6、承诺办理时限:
用地者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环评等报批手续。由国家环保局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或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批准手续在12个月内完成;由省批准的手续在9个月内完成;由市批准(市、区)的手续在6个月内完成。
7、法定收费标准:无。
8、承诺收费标准:无。
(二)办理土地使用证申请
1、承办科室:地籍管理科
负责同志:刘冰
联系电话:5510051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二楼
2、办理对象:土地登记申请人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4、须提交的资料: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办理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权属审核;
(3)注册登记;
(4)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6、承诺办理时限:
(1)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资料审核,上报市政府;
(2)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完成资料审核,上报市政府;
(3)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结;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7、法定收费标准:[1995]鲁土籍字第11号
8、承诺收费标准:[1995]鲁土籍字第11号
(三)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
1、承办科室:矿产开发管理科
联系电话:5510070
负责同志:孟昭忠
办公地点:局办公楼二楼
2、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应提交的资料:
(1)国土所审核意见或审核责任表
(2)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3)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5)矿区范围图
(6)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7)矿山项目立项批文
(8)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开采资质证明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其备案证明
(11)《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12)《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
(1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4)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5、办理程序
(1)已通过招拍挂有偿取得采矿权的申请人提出采矿登记申请
(2)国土资源所初审
(3)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受理
(4)业务科室审核,分管局长复核,局长签发
(5)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
6、承诺办理时限
(1)管理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2)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交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7、收费标准:
(1)登记费
新立登记每证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0.5平方公里以下的每年500元。
(4)采矿权价款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按照招拍挂成交价收取。
(四)土地信访案件受理
1、承办科室:信访室
负责同志:龙海峰
联系电话: 5510170 5813189
2、非法占地、毁地案件
(1)非法占地、毁地人(单位);
(2)占、毁地时间、面积、方位;
(3)占、毁地用途、建设(毁坏)程度;
(4)土地性质、权属、是否基本农田保护区;
(5)举报人身份和住址。
3、非法侵占土地案件
(1)举报材料;
(2)有关土地权源证明材料;
(3)举报人或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4、非法买卖、转让土地案件
(1)举报材料或当事人的申报材料;
(2)买卖、转让土地契约;
(3)买卖、转让土地收据、发票;
(4)其他材料。
违诺举报电话: 5510150 5813796
收费项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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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 |
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一、征地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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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2.1%收取 |
鲁价费发(2001)301号 |
本市辖区 |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
|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2.8%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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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 |
|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4%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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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
|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75%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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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 |
|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05%收取 |
|
|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
|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4%收取 |
|
|
(四)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 |
|
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0.7%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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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 |
每亩 |
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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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登记费 |
每宗地 |
200元 |
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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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 |
每宗地 |
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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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 |
每宗地 |
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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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 居民住房用地 |
每宗地 |
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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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登记证工本费 |
本 |
20元 |
鲁价费发(2001) |
|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
销售收入 |
1% |
国务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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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矿登记费 |
个 |
200元 |
(1992)鲁价涉字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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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采矿登记费 |
证 |
100元 |
(1992)鲁价涉字324号 |
|
六、探矿权使用费 |
年/平方公里 |
100元 |
鲁价费发(1998)141号转国务院令240号 |
|
七、采矿权使用费 |
年/平方公里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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