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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开服务承诺

时间:2012-06-27 来源:

    办公地址:政务中心A0514房间
    职能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参与研究财政、信贷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协调、调度管理及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申报、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做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承担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服务承诺:
    一、建设项目的登记备案
    1、接办岗位:行政审批大厅(电话:0632-5513932) 
    2、项目范围:除国家规定需履行审批、核准的项目外,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实行登记备案。
    3、办理流程:(1)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填写登记备案申请表及其附件;(2)窗口人员按照《滕州市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核;(3)符合规定的项目,发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    
    4、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表样由滕州市发改局提供)。
    (2)项目单位出具申请立项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部门预核名通知。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1000万以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5)土地使用证明。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
    (7)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8)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出具】。
    (9)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办理时限: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发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特殊情况当日办结。如企业要求上级发改部门登记备案,可随时转报省、市发改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告知申请人。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3)《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二、建设项目的核准
    1、接办岗位:行政审批大厅(电话:0632-5513932) 
    2、项目范围:(1)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2)外商投资的项目;(3)境外投资的项目;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型产业项目。
    3、办理流程:(1)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2)窗口人员按照《滕州市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核; (3)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核准文件。    
    4、申报材料:
    政府核准国内企业投资项目:
    (1)项目单位关于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
    (2)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4)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5)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6)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
    (8)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项目应在以上材料的基础上提供:
    (1)气象局出具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审批意见;
    (2)四图一书(总平面图加盖规划局公章);
    (3)地震审查意见;
    (4)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呈报文;
    (5)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
    (6)不低于30%的项目资本金证明。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1)项目单位关于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
    (2)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5)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7)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
    (8)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
    (10)化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11)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
    (1)项目单位关于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
    (2)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办理时限: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文件。特殊情况当日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核准,并告知申请人。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建设项目的审批
    1、接办岗位:行政审批大厅(电话:0632-5513932) 
    2、项目范围:(1)政府投资的项目(国家、省、市、镇街预算内资金);(2)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3)利用国内政策性资金贷款的项目;(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的项目;(5)国家产业政策性限制发展的项目。
    3、办理流程:(1)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2)窗口人员按照《滕州市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核;(3)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审批文件。 
    4、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申请立项文件。
    (3)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5)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6)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7)地震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标准审批意见。
    (8)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审批意见。
    (9)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政府财政资金需财政局出具证明)。
    (1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
    (11)化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12)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办理时限: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项目,20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文件。特殊情况当日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接办岗位:行政审批大厅(电话:0632-5513932) 
    2、项目范围: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3、办理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及其附件;
    (2)窗口人员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审核;
    (3)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4、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2)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出具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及相关评审意见,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表样由滕州市发改局提供)。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项目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性声明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办理时限: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10个工作日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法律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2)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3)枣庄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4)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核准
    1、接办岗位:行政审批大厅(电话:0632-5513932) 
    2、项目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3、办理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招投标形式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2)窗口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审核;
    (3)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招投标方案核准意见。
    4、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文。
    (3)招投标申请报告。
    (4)自行招标的提供招投标方案。
    (5)委托招标的提供委托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办理时限: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进行核准。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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