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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承诺

时间:2012-06-26 来源:市信息化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北辛西路国家机床质检中心
    职能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 负责本市质量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协调全市打假工作;受理对产品质量的举报和投诉,调解质量纠纷;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和定期抽样检验。
    (三) 负责组织并监督管理名牌产品;组织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工业和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 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和工业产品标准登记,监督标准的实施;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 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 监督管理国家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和质量认证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七) 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并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服务承诺: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办理部门:综合业务科或行政审批大厅 负责人:李新东 联系电话:5578423
    申请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新办及复审企业产品标准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3.企业产品标准文本3份(备案后存档一份,退还企业二份)和Word电子文档一份(存档);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存档);
    4.企业产品标准相关验证材料[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参考文献(查验后退还)];
    5.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二份(审批后存档一份,退还企业一份);
    6.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能力审查表二份(审批后存档一份,退还企业一份)。
    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起草标准和标准化技术机构审查的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受理自动失效,并予以退回。
    形式:备案
    收费依据:产品标准备案不收费(审查过程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7】80号文协议收取有偿服务费3000-5000元)     
    收费标准:国家或行业有相关标准、技术含量较低的收取3000元,国家或行业无标准、技术含量较高的收取5000元。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部门:综合业务科或行政审批大厅 负责人:李新东 联系电话:5562775
    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75号)
    2.《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申请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提交材料(所提供复印件全部用A4复印纸复印):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请表一份(存档);
    2、企业(含分支机构个体):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2)、《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4)、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身份证件复印件;5)、商品条码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6)、获得的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等证书复印件;7)、ISO9001、ISO14001、OHSMS18001、HACCP、CCC、QS认证证书复印件;8)、生产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对其现有产品的标准文本进行有效确认的证明材料;9)、流通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按照国家标准填写的分类编码。
    3、事业单位应携带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4、社会团体应携带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5、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携带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6、机关单位应携带批准机关成立的、有效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7、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出具准该组织机构成立的文件、证照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存档);
    9、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IC卡,单位行政公章(查验、使用后退还)。
    10、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及分支机构应提供上一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存档)。 
    时限:7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7个工作日内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受理自动失效,并予以退回).
    形式:核准。
    收费依据:
    1.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112号);
    2.省物价局《关于山东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2]94号)。
    收费标准:每证470元。
    
    滕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违诺举报电话:557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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