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杏坛路75号
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并实施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全市各类教育,协调指导镇街、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参与教师招考计划的编制和具体实施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改革,理顺教育内部与外部关系;归口管理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抓好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学校的招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
服务承诺:
一、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办理部门:教育局师训科,负责人:刘广东,联系电话:0632-5598212
办理对象:本市范围内拟申请初级中学、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所有人员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办理程序:根据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本认定机构将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本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本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3.本认定机构组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本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本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当事人档案,有关材料由本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6.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系滕州市的各级各类正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向本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本认定机构在审查其提供的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本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和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在学校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需参加本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
法定办理时限: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承诺办理时限:本认定机构承诺,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法定收费或处罚标准:
1.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28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为每人共240元,其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每科30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每人180元。正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并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承诺收费或处罚的最低标准:本认定机构承诺将严格按照收费依据,按标准收费。
二、中小学转学、休学等许可
办理部门:教育局基教科,负责人:吴家详,联系电话:0632-5531210
办理对象:全市中小学在校学生
办理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办理程序:
(1) 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备案。
(2)审查。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意见。
(3)许可。符合条件者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不符合条件者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提交申请后30日内完成。
承诺办理时限:提交申请后15日内完成。
法定收费或处罚标准:无
承诺收费或处罚的最低标准:无
三、学前机构审批许可
办理部门:教育局基教科,负责人:吴家详,联系电话:0632-5531210
办理对象:学前教育机构
办理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理程序:
(1) 受理。申请举办学前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提出筹设申请。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登记。
(2)审查。按照《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意见。
(3)许可。由市教育局组织人员根据标准对幼儿园办园条件、管理、设施、人员配备、卫生保健等进行考察,对符合标准的幼儿园注册、登记,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办理时限:提交申请后30日内完成。
承诺办理时限:提交申请后15日内完成。
法定收费或处罚标准:无
承诺收费或处罚的最低标准:无
四、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审批
办理部门:教育局职成教科,负责人:任正超,联系电话:0632-5531307
办理对象:筹设、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程序:
1.申请筹设
(1)举办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受理、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申请正式设立
(1)举办者向市教育局职成教科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①筹设批准书;②筹设情况报告;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的①②③④项材料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受理、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法定办理时限:
1.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
1.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42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法定收费或处罚标准:不收费
承诺收费或处罚的最低标准:不收费
滕州市教育局违诺举报电话:0632-5513045